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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金宝博官网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破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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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188金宝博 规〔202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民用爆破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188金宝博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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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2日

广东省民用爆破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民用爆破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民用爆破工程领域设置民用爆炸物品、爆破工程等两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民用爆炸物品专业包括民爆物品工艺、技术研发与应用,民爆物品制造设备的研究设计、工艺技术,民爆物品生产监测预警、民爆智能化生产技术、民爆信息工程技术、民爆安全评估等岗位。

  爆破工程专业包括爆破技术研究与应用、爆破设计与施工、爆破安全监理、爆破安全评估等技术岗位。

  各专业设置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七、近三年参与或完成的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研究项目无因其本人技术、管理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本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撰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报告。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

  2.参与爆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与总结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编写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能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或标准化、产业化推广。

  2.参与爆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与总结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编写工作。

  4.参与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相关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生产和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专业方向的工程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设计、试生产条件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1项以上,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民用爆炸物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成果的评价、转化、推广、应用2项以上。

  2.从事爆破工程专业方面的工程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有一定难度的爆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2项D级或1项C级爆破工程项目爆破方案设计。

  (3)参与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相关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厅)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取得中级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5)独立撰写本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得本专业相关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及以上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参与起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申请并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或获市(厅)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4.参加编写已发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团体)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

  5.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专业方向的工程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设计、试生产条件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2项,并通过市(厅)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相关技术工作1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从事爆破工程专业方面的工程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C级或2项B级或1项A级爆破工程,并通过验收。

  (2)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是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2项的主持人,并是主报告的撰写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并通过技术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

  (4)取得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1-5项至少符合1项):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行业协会(学会)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

  2.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2项,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项,且至少1项经转化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写(编修)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编修)省级团体或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写(编修)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4项,并发布实施。

  5.在民用爆破项目设计建设、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表彰。

  6.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7.独立撰写参与的本专业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等项目技术报告2篇以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在业界公认的本专业省级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无需重复提交资料):

  1.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建设项目。

  2.完成技术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与应用项目,通过了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3.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行业相关项目,获得行业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4.参与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的市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相关课题。

  5.参与编写的民用爆破工程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6.取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撰写的工程技术报告、行业调研报告等。

  8.作为主要作者出版的专著(著作、译著等)、教材或工具书籍等,或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上台做的学术交流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本专业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民用爆破工程领域重大研发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项。

  2.作为本专业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科研课题或大型项目,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经科技成果鉴定(评价),鉴定(评价)结论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新建项目1项以上或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2项,并在其中主持1项项目的设计、施工、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验收或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价),鉴定(评价)结论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相关技术工作1项,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2项A级爆破工程,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6.取得高级A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1-5项至少符合1项):

  1.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级行业协会(学会)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

  2.主持起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2项,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经转化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写(编修)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写(编修)省级团体或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写(编修)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6项,并发布实施。

  5.在民用爆破项目设计建设、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表彰。

  6.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作为主编(或独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以上。

  7.独立撰写参与的本专业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等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无需重复提交资料):

  1.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领域意义重大或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2.完成的民用爆破工程领域相关项目,获得行业工程项目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3.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相关课题。

  4.编写的民用爆破工程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5.取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省部级工法。

  6.撰写的工程技术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报告等。

  7.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或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完成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2.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荣获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获得者。

  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排名前三)。

  3.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荣获广东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础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解决了本领域重大技术难题。

  三、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民用爆破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长期扎根民用爆破事业,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工程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3.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4.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5.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既无获奖(或未经鉴定、验收)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以及未完成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作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的开发(研究),更不能作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6.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鉴定、投产、效益评估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7.技术水平: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8.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或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9.科学技术奖:指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0.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指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表彰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应用成效的集体荣誉。常见包括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行业科技进步奖等。指经各级政府批准授权设立的工程类奖项。

  11.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指由专业机构或权威组织,通过科学、规范的流程和方法,对科技项目或研究成果的创新性、技术成熟度、应用价值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的过程。其核心目的是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市场价值进行权威认证,为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奖励申报等提供依据。评价结论包括: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

  1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排名前五(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奖名次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有效材料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有效材料,否则,该奖项不能作为个人申报的业绩成果。

  13.项目负责人(项目主持人):指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决策与最终责任人,在项目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4.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排名前五。

  15.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技术任务的技术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排序不限。

  16.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17.参与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18.独立完成:是指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所承担的某项工作。

  19.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经济效益”必须提供相应有效材料,最有效的材料是当地政府财税部门出具的有效材料;或第三方评价单位开具的经济效益有效材料;或提供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与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开具的经济效益有效材料。

  20.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1.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22.重点项目:一般是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23.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24.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25.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6.公开发布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有效材料)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27.交流论文:指在学术/行业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学术/行业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28.主编、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担任主编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主要作者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30%以上。

  29.参编作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30.爆破工程等级:采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对爆破工程等级分类的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

  31.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型民爆物品研发、民爆产品智能制造系统设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技术改造、民爆核心设备研究设计、工艺技术、民爆生产智能监测预警技术应用、智能爆破技术研究、民爆信息技术工程等。

  32.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是指发表的论文需要被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收录,且附件材料需要提供收录截图。

  33.高水平学术期刊,如爆破或工程爆破或爆破器材等;或被中文核心、SCI、SSCI、A&HCI、EI、Scopus等数据库收录。

  34.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指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等。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破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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